我市提高精减退职等三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
作者:admin 日期:2012-06-04 浏览
我市从2012年1月1日起,对机关事业单位精减退职、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。
一是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。对符合浙组〔1987〕1号文件规定的人员,属抗日战争时期、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,生活困难补助费分别调整为1475元/月和1320元/月 ,医疗保健费调整为170元/月。对符合省委办〔1981〕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〔1984〕217号、(84)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的人员,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895元/月。
二是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。对符合浙劳人险〔84〕218号、〔84〕财企879号、省总工字〔1984〕50号文件规定的人员,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645元/月。
三是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,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,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补助标准调整为1215元/月;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,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补助标准调整为1025元/月;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,其生前供养的父母、配偶的补助标准调整为930元/月;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,其生前抚养的子女,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,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,属非农业人口、农业人口的,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740元/月和585元/月。
工资福利处
2012年5月22日